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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投保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发布时间:2007.06.04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第一、莫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款。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第二、莫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三、莫保险不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真的车辆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他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补偿。

第四、注意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后悔晚矣?

第五、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单证,原有各保险公司印制的同类空白单证自1999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当您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x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第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第七、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在此告诫广大司机朋友,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到头来落个鸡飞蛋打,后悔晚矣。

  另外:
  1.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2.投保人应将车险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之保险公司。
  3.在办理完毕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上列明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要求承保档案是否有错漏,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更正。
  4.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5.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连续的保障。
  7. 找一家正规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或已得到确认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保险。
  8. 如实的、详细的填写好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列明自已的保险需求。(该单将存入承保档案)
  9. 在交清保费的同时要得到保险公司统一格式的保险单正本、保险卡和保费收据;保险卡上要列明出险后需立即拔打的报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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