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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投保过程中的五个要求

发布时间:2007.06.04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1、营业车辆:
(1)不得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不得承保不计免陪特约险;
(3)外地牌照车不保;
(4)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车辆,或四年以上的出租汽车,原则上不予承保;
(5)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客车:50万元;出租车队:20万元;货车:20万元。
2、非营业车辆: 不得承保土方车及环卫清运车;
3、摩托车:
(1)私人用车不保车辆损失险;
(2)不得承保全车盗抢险;
(3)外地牌照车不保;
(4)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摩托车,原则上不予承保。
4.各类新车:
(1)必须提供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才能承保,只提供一个要素时,不得承保全车盗抡险。
(2)承保全车盗抢险时,须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加注:“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从本车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生效”。
(3)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必须在48小时内以批单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5.有关验车承保的规定:
(1)凡新车购置价(含购置费)超过40万元的进口车辆,在承保前应由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
(2)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车辆,在承保前须填写“承保验车单”并拍照存档。
(3)续保日期与前一保险期限衔接,或中途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全车盗抢险的车辆,均须验车车辆。检验时除了对被验车辆拍照外,还需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并附在投保单后面。
(4)验车人必须在“车辆检验情况”一栏中注明对车辆状况的评价,并对车况存在的问题作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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