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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尚未过户 出车祸引发赔偿争议

发布时间:2009.07.09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徐女士在2008年12月7日,支付5000元定金用以购买一辆1998年的沃尔沃汽车,车辆总价为89000元,12月13日将购车款付清。卖方为中山北路某二手车经营公司,卖方老板让徐女士把车开走并承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可车辆就在当晚遭遇了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该车根本不允许上路,因为其交强险早已经过期。

  由于该车辆发生事故时还未过户,也没有保险,因此徐女士要求二手车经营公司将车辆进行修复,或将购车款退还。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有关人员到该二手车经营公司进行调查。但卖方老板却称:旧车交易是不带保险的,由买方过户时自己购买;在还没有过户之前将车开回家,假如发生事故,卖方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同时,他也承认在合同中有疏忽的地方,没有将车辆已经脱保的情况书面告知消费者,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愿意承担部分车辆维修费。

  由于双方对此案的保险费用赔偿问题仍存有争议,协商不成,消费者欲起诉该二手车经营公司。

  点评:旧车的保险失效的责任究竟归谁?在车辆没有过户(尤其是脱保)的情况下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说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从商家角度来说,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车辆还没有购买保险和办好过户手续,不能动车;消费者应该知道在没有过户时,开车存在风险。尽管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合同一旦履行,全额付款,物权已经转移,车辆是属于购买方的,但法律手续还没有完备,一旦出了事故说不清楚,尤其是意外的交通事故,维修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这无疑给自己增添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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