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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私了” 不在理赔范围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发布时间:2009.07.31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上周,本报刊登了保险理赔难的诸多原因及误区后,引起了众多车主的共鸣。他们纷纷来电来信讲述自己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遇到的“闹心事”,希望能够得到一些专业的指导与解答。为此,本报专门开通咨询热线:0371-65795676、13783478856以及设置QQ群:57888567,帮助读者及时解决问题。本期编辑选出两个典型案例,希望各位读者能够从中吸取更多的经验。

  补偿金“私了”,不在理赔范围?

  □记者解元利

  焦作读者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的爱车北斗星投有交强险,前段时间在倒车时不慎撞伤一个老人,送到医院治疗花了1000多元,但由于每天老人在医院需要有人看护,事故双方家人都觉得多有不便,他们最后在交警事故科商量决定一次性补偿老人8000元,然后让老人回家治疗。然而,当王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赔了,保险公司方面称,住院医疗费用可以赔付,但8000元“补偿金”因为属于事故双方“私了”,不在理赔范围之内。王先生觉得,事故双方商谈补偿金事宜时有交警在场作证,还有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就不能说是“私了”,也不能拒赔。

  ●律师解答: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表示,车主和受害人以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是值得提倡的一种争端解决办法。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是可以作为理赔的依据的。但应注意的是,调解协议书毕竟是约束车主和受害人两方当事人的,对保险公司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到保险赔付程序中,还需要注意保存或者索要相关的票据或文书。比如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受害人医疗票据或财产损害的证据等,尽量满足保险合同要求的基本的理赔文件。

  代理公司私吞车主保费,如何应对?

  □记者解元利

  郑州的朱先生通过某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三者险,其将650元交给保险代理公司后,该代理公司给其出具了某保险公司的发票,但今年朱先生的车出事故后,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这家保险代理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朱先生投保的保费一直未交到保险公司。这也就意味着朱先生的保单一直未能生效,因此,保险公司方面对朱先生的理赔要求予以了拒赔。朱先生不解的是,他将保费交给了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还出具了保险公司的投保发票,为何保费却并没有真正交到保险公司呢?此外,保险代理公司“私自”侵吞车主的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其代理公司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呢?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并不能以未收到代理公司的保费为由拒绝履行其保险合同义务。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一项合法的代理行为成立后,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承担。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宋律师认为,保险代理人(机构)至少享有以下代理权:合同缔约权、收取保费权、受领保费权、其他合同义务履行权等。本案中,代理公司收了朱先生保

  费,出具了保险公司的发票,朱先生和保险公司

  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保险公司和朱

  先生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代理公司没有将保费

  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向委托合同代理

  人追索。但这是独立于投保人朱先生之外的法

  律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其

  应有的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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