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二手车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总商会二手车商会(以下简称市二手车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会是由温州市从事二手车行业的企业,个体商业者、经纪人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组织。是温州市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经纪人管理办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稳定,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升本行业的社会形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温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温州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接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508号温州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引导会员企业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
  (二)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三) 组织和开展本本行业基本经营情况的调查,提供省内外二手车市场情报(刊物)和信息咨询服务,交流协作活动;
  (四) 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纪人风险保证金,履约金、保障经纪人及客户双方合法权益;
  (五) 根据本行业基本经营状况,建立相应的二手车经纪人及经纪执行人员和会员企业的使用管理系统;
  (六)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及同行协议,促进行业自我发展;
  (七) 根据本行业市场的发展规范和相关政策的需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等服务。
  (八) 为了有利于开展会务活动,推进商会服务工作,商会邀请政府部门领导和兄弟行业德高望重的专家参与指导商会的工作。
  (九) 调解会员企业的纠纷,协助会员处理与其他机构的纠纷,积极维护本行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 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本商会在工商联《章程》(总商会章程)范围内发展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组织通则;
  (二) 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经纪单,获得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
  (三)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会议通过;
  (三) 由会长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各种服务;
  (三) 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提请本会维护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人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费及赞助费不退。会员如一年逾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法本会组织规则,行规行约与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 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 有刑事等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组织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本会财务收支状况;
  (五)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六)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规范与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十九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对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对不遵守商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理事提出罢免建议,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市工商联执委会(市总商会理事会)有权委任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会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商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可以根据需要经总商会同意任常务副会长;决定副会长的分工。
  (六) 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七) 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四) 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及日常费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收入;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总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商会实际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组织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总商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会长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长开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总商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商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 月1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总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