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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开挖不允许“临时起意” 同一路段一年挖一次

作者:未知   来源:温州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3.03.26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今天要埋电线,明天要设管道,好好一条道路时常开挖。市区道路开挖频繁已成了百姓顺利出行一障碍,这种现象现在有人管了。

  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近日出台了《温州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提前计划并申报未来的道路开挖项目,同一路段原则上一年内只能“挖一次”。

  记者从这份《温州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上看到,老百姓时常抱怨的“为什么天天挖”、“不知道在挖什么”和“不告诉你什么时候挖好”的问题能够从下面几条得到解决。

  今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设项目制订相应的掘路施工计划,于上一年度末将计划报相应的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市、区(功能区)城管与执法局要于每年1月份前制订本辖区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1个月向城管与执法部门提出申请。未纳入年度道路挖掘工作计划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予道路挖掘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要挖什么路,不能再“临时起意”了。

  “刚修好的路,怎么又挖?”这种现象将被杜绝。规定中说,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管与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经公示后予以严格把关。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开挖。

  另外,掘路施工也不再“遮遮掩掩”,规定要求开挖工程实行现场公示制度,公示牌上要有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跨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掘路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登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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