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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登记规范》10月1日施行

来源:大河报   发布时间:2009.07.09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记者解元利 “机动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等情况时,将会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8月30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范》中对机动车登记程序、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机动车档案、嫌疑车辆调查等机动车登记环节做了明确的规定。

  五种情况下车辆将进行嫌疑调查

  记者注意到,在新《规范》中明确指出了,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发动机号码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的同类型机动车的记录完全相同,或者数字完全相同,或者有被盗抢记录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比对,信息重复核对的。

  登记证书丢失等转入时不得退档

  “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等。车辆在办理转入手续时遇到以上几种情况时,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新《规范》强调,如果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此外,新《规范》还明确了,“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对外使用‘XX机动车登记服务站&quo;的名称。代办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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