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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商建规函[2005] 9 号

发布时间:2005.04.26 [ 收藏该资讯]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70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备案公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已审批成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情况(附件)报送我司。

  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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